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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增肌神药”是畸形审美的行为 |
加入时间:2025-02-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柯锦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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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滥用的“增肌神药”不能游离在法律之外
新京报类固醇滥用,归根结底还是畸形的审美导致的非理性行为。
“健美圈不看天赋,只比耐药性。”据新京报报道,在健美圈,形形色色的类固醇药物被滥用,导致出现诸多问题。使用者们都有类似的画像:按医学上的标准,他们不胖也不瘦,却追求一种畸形的“肌肉审美”。在通过自律无法突破个人极限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危险的“捷径”。
报道中提及的“群勃龙”“氧雄龙”等被称为“增肌神药”,既然属于药物,自然要受到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而这些合成代谢类固醇的“增肌神药”,还有一个公众更易理解的概念——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同时明确,只有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才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而且,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也就是说,兴奋剂从生产到使用,全链条都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不过,从报道看,类固醇滥用似乎是健身健美圈内“公开的秘密”。虽然合法的渠道无法买到这些药物,在网络却一直存在药物的流通,甚至一些健身教练以教人打药作为副业。这无疑应该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警惕。
要知道,专业的健美运动员,是严禁使用兴奋剂的。而对于健身爱好者而言,使用违禁药物属于自陷风险,法律并不支持普通健身爱好者的使用行为,当然也没有明确禁止。但一些健身教练以及健身房充当药物代理,这种渠道的泛滥本身就在冲击国家药品监管的秩序。
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而专业指导人员违反规定,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对类固醇这类药物,无论是生产还是经营监管,都有法可依。
健美,失去了健康也就失去了美。健美领域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类固醇滥用现象,归根结底还是畸形的审美导致的非理性行为。
但在改变人心之前,监管部门还需守土有责。这不仅涉及药监部门一家,同样需要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网络监管部门等共同努力。唯有如此,方能管住被滥用的类固醇。
□柯锦雄(律师)
新京报(2025年02月26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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