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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释放“惩首恶”“打帮凶”信号
加入时间:2025-01-05  来源:证券日报 * *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财务造假打出第一记重拳。1月3日,最高检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会计、审计、保荐、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可以看到,在立体化追责体系下,对于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而且还上升到刑事司法层面,这不仅意味着强监管的进一步升级,也意味着对于证券违法行为“不留死角”的全方位监管。

  警示从业人员谨守底线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份至11月份,起诉82人,同比增长78.3%。

  在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人员时,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首恶、又打帮凶,让造假者受到应有惩处。

  据悉,最高检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案件中认真筛选,挑选出3件在案件办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3件案例有两大特点,一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在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犯罪的背景下,结合法律修订和追诉标准的变化,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中介组织人员财务造假犯罪,符合法治原则,有利于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的稳定。二是对造假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剖析。财务造假案件中造假的认定是难点,尤其涉及到很多专门知识,3件案例对财务造假的环节以及不同职业造假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剖析,给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对澄清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的认定有很大指导意义。

  从判决结果来看,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对此,郑彧表示,从上述案例来看,同样是提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受罚,但还是按照这些人员在提供造假帮助过程中的主观过错不同而给予了不同的定罪量刑处理,主观故意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疏忽大意的重大过错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中介机构所提供服务的不同和违法要件的不同做到有针对性的处罚,做到刑罚相当,不纵不枉,实现刑事法律“打击”和“谦抑”特点的平衡。

  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去年以来,多个相关部门发文或发布典型案例,严打财务造假,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谈及下一步工作,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责,协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持续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各类犯罪,以法治力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相关犯罪惩治力度。全链条依法追诉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刑事追责与行政、民事追责衔接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追责力度,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继续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依法探索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稳妥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是强化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惩防财务造假犯罪工作合力。完善符合财务造假案件特点的指控证明规则,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打击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加大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力度,促进行业治理。

  “打击财务造假,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在基本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李伟表示,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既要严厉又要准确,随着案件的办理,相信未来针对财务造假的打击会越来越专业化、规范化、精准化,从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原标题:财务造假刑事打击力度升级 最高检释放“惩首恶”“打帮凶”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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