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接到线索反映,一男子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吸引多人关注,给他人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获此线索后,警方立即进行调查,确定任某为违法行为人,并迅速将其抓获。
警方调查发现,任某因与他人存在纠纷,为发泄不满情绪而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目前,任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信息,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升鉴别能力,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谣言线索,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办案民警介绍,发布虚假信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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