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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25-01-06  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国管节能〔2024〕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利(水务)厅(局),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用水中的表率作用,国管局、水利部制定了《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国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机构节约用水,提高公共机构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用水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工作的推进、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水工作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协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水利部指导下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公共机构节水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监督本级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公共机构做好节水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建立健全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管理有关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防止水资源浪费,积极发挥在全社会节水中的表率作用。
  
    第六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面向公共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水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水意识,培养节水习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鼓励设施对外开放的公共机构,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节水宣传。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节水教育进校园、进课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节水社会实践活动。
  
  用水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将相关指标和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水状况和特点,制定年度节水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水管理或者节水改造措施,保证完成节水目标。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并参与制定公共机构用水定额。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 
  
   第九条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具体规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办法确定。公共机构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公共机构,各地应当严格落实累进加价和累进加税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公共机构用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用水计量制度,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检查、校核、维护,保证运转平稳、计量准确,并对用水状况进行有效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用水应当满足分户计量要求,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别计量;对次级用水单位(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水,分别计量。
  
  鼓励公共机构安装使用智能计量监测器具,实现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用水统计,如实记录用水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定期对用水状况进行分析。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排查超量原因,做好问题整改,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节水措施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掌握给排水管网图、水计量网络图、用水设施布置图,加强用水设备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节水措施。对重点用水系统、设备制定并实施操作规程,定期收集分析用水数据,及时调整优化运行参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水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水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率先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优先使用国家推广或者通过节水认证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当及时更新为节水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机构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卫生洁具、食堂用水设施等耗水设备以及老旧管网的节水改造。卫生洁具采用水效等级二级以上的器具和设备,食堂采用节水型食品加工和洗消设备,绿化用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方式。 
  
   第十七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方式,委托节水服务机构提供节水诊断、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用水费用托管等模式引入社会力量促进节水。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空调冷凝水、蒸汽冷凝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地区的公共机构,绿化灌溉、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医院、场馆等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全面使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结合实际采用智能化手段控制漏损,带头利用非常规水。 
  
  保障和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完善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用水统计功能,推动各地区逐步提高公共机构用水数据自动采集比例。县级以上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及时核对确认用水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应当充分利用教育科研资源,加强节水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水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节水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三)用水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四)用水系统、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五)节水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六)其他节水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附则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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