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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公布 |
加入时间:2023-05-21 来源:本站 作者:jy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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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实施。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第一、第二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第一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丰泽区小八冬青餐饮店
0 1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丰泽区小八冬青餐饮店(店铺招牌为“八合里潮汕牛肉火锅”)经营场所内未见有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扫码进入该店点餐系统,大部分菜品未见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且该店负责人现场承认未在门店设置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丰泽区培松小吃店
0 2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丰泽区培松小吃店经营场所内未见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
0 3
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案
2023年3月1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的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内的展列架上摆放着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伊利纯牛奶(规格:780ml,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保质期:28天),但该超市未设置集中存放区陈列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也未在显著位置提示在售商品临近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曾于2020年8月31日因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合家快餐店
0 4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合家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鲤城区恒琳餐饮店
0 5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等案
2023年3月23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区恒琳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
0 1
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溪美鲜尝米粉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该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6号桌发现消费者食用完毕后剩余的食品比较多,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因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被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惠安县黄塘稻香饭店
0 2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3月2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惠安县黄塘稻香饭店经营者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
0 3
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案
2023年4月1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梅岭喜臻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堂墙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广告牌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当事人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石狮市麦山美佳餐饮店
0 4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发现石狮市麦山美佳餐饮店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门头新佳味海鲜楼
0 5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门头新佳味海鲜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堂壁、取餐台、用餐桌及门口广告牌均没有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提示语,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等。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力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反餐饮浪费的主体责任,坚持规范引领和监管处罚并重,依法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打造全社会参与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环境,推动在全社会树立起“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文明新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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