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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公布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23-05-13  来源:本站  作者:jymy
 
  5月10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公布第一批4起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自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西双版纳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服务单位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强化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制止餐饮浪费意识。
  
  4月13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洪沈兰家常菜馆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光盘行动”等宣传标语,并在供餐过程中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点餐。
  
  4月18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洪格拉拉农家菜餐厅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光盘行动”等宣传标语,并在供餐过程中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点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勐海淼森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4月6日,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勐海淼森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勐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勐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勐腊拓展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部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勐腊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杜绝餐饮浪费的标识标语,并在供餐过程中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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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者应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2.造成食品浪费拒不改正的,最高罚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别大意!浪费食品,违法! 西双版纳州公布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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