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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
加入时间:2023-05-10 来源:本站 作者:jy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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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餐饮环节食品浪费,着力整治食品浪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压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自3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市场监管领域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主动提示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力度,为坚决遏制餐饮环节食品浪费、形成警示效应,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陕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 月13 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陕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铜川市新区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 月4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烤肉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铜川新区某铁锅炖鱼村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 月14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新区某铁锅炖鱼村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铜川市耀州区某学校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铜川市耀州区某学校食堂监督检查发现,该校学生食堂一楼餐厅未对师生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餐桌发现食物浪费现象,个别学生吃一半浪费一半。铜川市耀州区某学校食堂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铜川市印台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印台区某火锅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印台区三里洞某火锅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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