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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耕地改作他用 李某被判徒刑10个月
加入时间:2024-1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姜郑勇 王滔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擅将耕地改作他用</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四川达州一被告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p><p>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耕地保护是一项重要问题。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李某不服,上诉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p>  </p><p>  2015年,李某从达州市通川区某居委会和杨某处获得土地共计约45.4亩,并在土地上栽种了果树和种植菌类。2022年8月,李某在未办理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前述部分土地通过浇筑水泥硬化、堆放废弃砖块和煤渣后压平等方式改建成堆码场地,后将该场地出租给金某堆放建材、电力设备,并从金某处收取人民币2万元。</p><p>  </p><p>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占用耕地总面积约1.52公顷(合22.73亩),案涉耕地中耕地破坏程度属于特别严重的区域总面积约1.44公顷(合21.61亩),耕地破坏程度属于未达严重损坏的区域总面积约0.07公顷(合1.12亩)。</p><p>  </p><p>  2023年6月18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2014年,李某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p><p>  </p><p>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面积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同时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p><p>  </p><p>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本案中,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增加收益将农用地流转给个人使用无可厚非,但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刑事处罚,对于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牢“耕地保护、人人有责”观念,不断增强土地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p><p>  </p><p>  农用地保护任重道远。我们要盯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这一重点问题,将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把粮食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p><p>  </p><p>  人民法院报(2024年11月13日第03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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